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37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415、5418、558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898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5月14日停止處分出所而執行完畢。另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78年度訴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78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駁回上訴確定,嗣於81年3月12日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號369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與前開經撤銷假釋之殘刑接續執行,嗣再經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因竊盜、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143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再與前開撤銷假釋之殘刑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嗣經裁定減刑後,於96年11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及地點均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林偵 0406)、(代號:林偵0415)、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5日(代號:林偵0406)、99年8月12日(代號:
林偵0415)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70059)、長榮大學確認報告(檢體資料:70059)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前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地點│所犯之罪│所處之刑│├──┼─────┼────────┼────────────┼─────┼───────────┤│1│99年7月5│在高雄縣大寮鄉大│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日8時許│寮路某產業道路,│接獲調驗通知書後,於99年│毒品│││││以針筒注射之方式│7月5日20時35分許自動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洛因1次│局大寮分駐所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可待因及 嗎啡 陽性反│││││││應│││├──┼─────┼────────┼────────────┼─────┼───────────┤│2│99年7月22│在高雄縣大寮鄉大│嗣於99年7月23日15時許,│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日下午某時│寮路某產業道路,│在高雄縣○○鄉○○路○段│毒品││││許│以針筒注射之方式│725號前,因形跡可疑,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警趨前盤查,並徵得其同意││││││海洛因1次│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99年7月23│在高雄地區某處,│同編號2│施用第二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日16時為警│以燒烤方式,施用││毒品││││採尿回溯9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小時內某時│非他命1次││││││許│││││├──┼─────┼────────┼────────────┼─────┼───────────┤│4│99年7月28│在高雄縣大寮鄉大│嗣因另案遭通緝,於99年7│施用第一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日8時許│寮路某產業道路,│月28日9時許,在高雄縣大│毒品│││││以針筒注射之方○○○鄉○○村○○街包公廟前││││││,施用第一級毒品│為警緝獲,並徵得其同意採││││││海洛因1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