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45號原告 陸華軒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楊枝發楊潘玉治 間請求停止監護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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