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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