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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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丙○○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555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經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嗣經具保人乙○○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未依限到案執行,已遭通緝迄今,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保工字第224號收據1紙、通知具保人之函文及送達證書1份、通知受刑人之送達證書3份、拘票及員警報告書2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30日甲○清執辛緝字第752號通緝書1紙(以上均影本)、具保人及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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