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85號聲請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理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本件如係對相對人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王馨永二人聲請,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為相對人「共同」簽發系爭本票,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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