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263號債權人 魏義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嘉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請求利息起算日於提示日之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張,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
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如附表所列六紙支票之提示日,即債權人所提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上所載之退票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揆諸上揭規定,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1263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9年7月17日│515,000元│99年9月28日│AA0000000│├──┼───────┼──────┼─────────┼───────┤│002│99年7月28日│515,000元│99年9月30日│AA0000000│├──┼───────┼──────┼─────────┼───────┤│003│99年8月21日│2,000,000元│99年10月12日│AA0000000│├──┼───────┼──────┼─────────┼───────┤│004│99年9月1日│2,000,000元│99年10月12日│AA0000000│├──┼───────┼──────┼─────────┼───────┤│005│99年9月20日│1,000,000元│99年10月12日│AA0000000│├──┼───────┼──────┼─────────┼───────┤│006│99年10月1日│3,000,000元│99年10月12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