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宣示判決筆錄
(家)106年度監宣字第40號聲請人 黃妙妃 相對人 黃碧雲 關係人 黃萸芳 關係人 黃三榮 關係人 黃利明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監宣字第40號監護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宣示,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蕙芬書記官徐佩鈴通譯邱莉淳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黃碧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妙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萸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黃妙妃關係人黃萸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徐佩鈴法官楊蕙芬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徐佩鈴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民法第1099條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附件:
陳炯旭 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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