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 張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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