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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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抄錄卷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0號被告 王彥鈞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國銘 律師
周慧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19號),聲請抄錄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被告辯護需要,聲請准予交付本案之監視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案發當時之情形,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編號│檔案名稱│備註│├──┼──────┼─────────┤│一│22-53-14.avi│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相字第108││││號卷附綠色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