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告大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育臻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4,461元【計算式:美金268,251.67元×30.99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8,314,4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