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不服判准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650元(計算式:4,500元+3,150元=7,650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