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定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定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定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34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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