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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