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繼承債務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繼承債務事件,不服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顏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