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48號
原   告  王少群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複 代理人  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9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
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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