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詹燕淑

送達代收人 梁巧玲 ○○○○○○○○○○OOO○O○○O○

被告 丁河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詹燕淑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被告丁河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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