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詹燕淑
送達代收人 梁巧玲 ○○○○○○○○○○OOO○O○○O○
被告 丁河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詹燕淑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4號被告丁河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