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請人 廖坤城

相對人 廖秀祝

關係人 林宏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秀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廖坤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宏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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