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請人 廖坤城
相對人 廖秀祝
關係人 林宏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秀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廖坤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宏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