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270號
聲請人 詹明娟
相對人 詹根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相對人賠償之各項內容及金額為何,並附繕本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之各項內容、金額並非明確,聲請人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又本件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