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280號
原告 康鉦尉
被告 賴俊豪
訴訟代理人 陳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萬元,惟各項金額、內容並非明確,原告應具體主張各項請求為何而合計為52萬元,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