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72號債權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松逸李暄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聲請狀附件還款計畫書所載為喬樂
商行、李暄珮,如對債務人何松逸為請求,應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及其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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