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冠諺(原名:吳東晉)輔佐人即被告之母 李碧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就吳冠諺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冠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自白犯罪,且被告及輔佐人均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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