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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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筌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逢時 被告立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