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現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成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一)被告陳嘉成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搶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羈押在案。(二)茲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經本院同意,由檢察官指揮自111年9月20日起將被告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有該裁定、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73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既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即無逃亡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111年9月20日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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