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和解筆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9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就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2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下午3時49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君鳳書記官洪月甚通譯張翠英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到庭被告乙○○到庭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強制責任險部分,由原告自行申辦。
(二)被告給付方式如下:
1.被告已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予原告。
2.餘款捌萬元分十期給付,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至十一月止,每月為一期,被告應於每月十日前,每期新台幣捌仟元,直接匯入原告臺東豐田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戶名甲○○之帳戶內。
3.被告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均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洪月甚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