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6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聲請本件8案賴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
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家淳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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