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治民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治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姚治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1年9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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