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龍城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付款之依據(本件所檢附之合約債權人為龍城金屬工程行而非聲請人,若聲請人名稱有誤,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