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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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87號聲請人龍達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頂勇企業有│中國國際商│93年12月7日│4,095元│00000000││││限公司謝明│業銀行股份│││││││珠│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