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等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8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元,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73號其中持有子彈及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撤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1號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案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5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元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1241號函所附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