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蔡垂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浚維 (原名: 賴龍通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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