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相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
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相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1年7月16日下午4時許,行經桃園縣○○鎮○○路○○號告訴人 胡慶興 住宅前,見無人在內,認有機可乘,竟攀爬側門旁之電線桿,翻越窗戶侵入上址2樓客廳,打開並翻動電視櫃內物品,搜尋財物欲下手行竊,發現無可偷之物,復基於毀損之犯意,毀壞告訴人 胡云瀞 房間之門簾及喇叭鎖,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胡云瀞,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未遂,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已於102年12月19日死亡,有卷內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8日桃溪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各
1份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62號卷第126、129至
132頁),是依上開規定,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枚霏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