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上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8月23日107年度審訴字第7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上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7年8月23日107年度審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7年8月31日送達被告簡上凱之住所,被告於10
7年9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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