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8號抗告人 余莉娟 相對人 李健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56年臺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19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相對人於兩造交往期間,提供資金予抗告人經營事業,並以需向其家人交代投資事業對帳核銷金額為由,要求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抗告人不疑有他而應允之,惟相對人並未實際給付系爭本票所載金額予抗告人,且其提供資金乃出於自願,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是系爭本票債權並不存在,爰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審裁定所示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依原審卷附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影本所示,系爭本票上確有抗告人名義之簽名字跡,而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以決定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為裁定之法院亦無從為實體法律關係之認定,且原審就系爭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依非訟事件程序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系爭本票並未欠缺本票應記載之事項,即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所稱相對人並未實際給付系爭本票所載金額,且兩造間亦無消費借貸關係等語,無論是否屬實,均為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王佳惠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8年度抗字第1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臺幣︶│︵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107年7月25日│300,000元│300,000元│107年10月25│107年10月25日│TS-NO-670265│6│││││││日│││││├──┼───────┼───────┼────────┼──────┼──────────┼───────┼───┼───┤│002│107年7月25日│300,000元│300,000元│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5日│TS-NO-670261│6││├──┼───────┼───────┼────────┼──────┼──────────┼───────┼───┼───┤│003│107年7月25日│300,000元│300,000元│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TS-NO-670264│6││├──┼───────┼───────┼────────┼──────┼──────────┼───────┼───┼───┤│004│107年7月25日│300,000元│300,000元│107年11月25│107年11月25日│TS-NO-670266│6│││││││日│││││├──┼───────┼───────┼────────┼──────┼──────────┼───────┼───┼───┤│005│106年11月5日│51,970,000元│51,97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499677│6││├──┼───────┼───────┼────────┼──────┼──────────┼───────┼───┼───┤│006│106年11月6日│900,000元│90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499678│6││├──┼───────┼───────┼────────┼──────┼──────────┼───────┼───┼───┤│007│106年11月6日│500,000元│50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499679│6││├──┼───────┼───────┼────────┼──────┼──────────┼───────┼───┼───┤│008│106年11月22日│400,000元│40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290737│6││├──┼───────┼───────┼────────┼──────┼──────────┼───────┼───┼───┤│009│107年3月9日│600,000元│60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471571│6││├──┼───────┼───────┼────────┼──────┼──────────┼───────┼───┼───┤│010│107年6月20日│300,000元│3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864│6││├──┼───────┼───────┼────────┼──────┼──────────┼───────┼───┼───┤│011│107年6月20日│900,000元│9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863│6││├──┼───────┼───────┼────────┼──────┼──────────┼───────┼───┼───┤│012│107年7月1日│700,000元│7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868│6││├──┼───────┼───────┼────────┼──────┼──────────┼───────┼───┼───┤│013│107年7月20日│500,000元│5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260│6││├──┼───────┼───────┼────────┼──────┼──────────┼───────┼───┼───┤│014│107年7月20日│1,000,000元│1,0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258│6││├──┼───────┼───────┼────────┼──────┼──────────┼───────┼───┼───┤│015│107年7月31日│600,000元│6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269│6││├──┼───────┼───────┼────────┼──────┼──────────┼───────┼───┼───┤│016│106年9月13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499523│6││├──┼───────┼───────┼────────┼──────┼──────────┼───────┼───┼───┤│017│106年11月22日│600,000元│600,0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290736│6││├──┼───────┼───────┼────────┼──────┼──────────┼───────┼───┼───┤│018│106年11月22日│100,500元│100,500元││107年12月26日│CH-NO-290735│6││├──┼───────┼───────┼────────┼──────┼──────────┼───────┼───┼───┤│019│107年8月3日│300,000元│300,000元││107年12月26日│TS-NO-67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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