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30號聲請人 陳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高三郎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高三郎係聲請人之母之配偶,被繼承人並無子女及孫子女,其後事均由聲請人負責打理並支付一切喪事費用,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高三郎於107年2月3日死亡,聲請人代為支付相關喪葬費用,此有聲請人所提除戶戶籍謄本、收款收據、顯考高三郎先生治喪規劃書、古典生命服務事業契約書等附卷可稽,堪認其已釋明為本件利害關係人。惟查被繼承人雖無子女且父母均歿,然尚有兄 高丁卯高庚午 、姊歐高玉燕、 陳高玉盞 及妹 高玉杯 尚生存,且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23日新北土戶字第1073932953號函所附之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高三郎既尚有繼承人高丁卯、高庚午、歐高玉燕、陳高玉盞及高玉杯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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