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88號聲請人 王靖婷
王鈺珊 法定代理人 林美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王靖婷、王鈺珊之法定代理人林美淑與切結書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