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175號債權人信弘建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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