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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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上訴人即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原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上訴人即  黃強銓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
於同年月8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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