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0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於民國99年1月19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以信託為原因(於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五日登記完畢)所為坐落高雄縣○○鎮○○段二三九之
五八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參佰玖拾壹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549/10000),暨坐落其上同段758建號之住商用鋼筋混凝
土造三層樓房之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鎮○○街○○號;
建物總面積:一一九點五五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
九點八四平方公尺、平台,面積:四點九二;權利範圍:453/10
000)等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丙○之物
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就上開高雄縣○○鎮○○段二三九之五八地號土地(所
有權人:丙○;登記次序:四三;其他登記事項:信託登記之委
託人:丁○○),暨坐落其上同段七五八建號建物(所有權人:
丙○;登記次序:二;其他登記事項:信託登記之委託人:丁○
○),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經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原
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丁
○○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被告丁○
○之台新銀行帳務值查詢單、前開富貴段239之58地號土地
暨同段758建號建物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各1份附卷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
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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