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
被 告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遭被告不
當扣除之薪資新臺幣(下同)321,44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核屬因兩造僱傭契約關係而涉訟,依兩造簽訂之僱傭契約
第12條之約定,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性質上應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而兩造復未對此合意管
轄條款之效力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24條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兩造依契約所合意選定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