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2號原告 蔡文秀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 林子晴 被告 林鴻瑋 被告 林子嘉 上2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鄒美華 被告 林俐 被告 林靖 被告 林昌譽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芷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24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家訴字第324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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