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4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靜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律師
蘇睦喬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查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781萬5,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