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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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鄭鳳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原告與被告侑梓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1,7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 重建簡 字第 19 號裁定(110.02.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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