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18號附帶上訴人 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簡豐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附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求為命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7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80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附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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