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二人之羈押期間,皆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因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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