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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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已執行完畢,應予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6.09.06│96年7月10日前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094號│96年度偵字第213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05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07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31│98.03.2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05號│98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19│98.05.2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16919號│98年度執字第8145號│││(97執緝字第877號)│(執行中)│││(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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