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48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佩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載有債務人姓名之債權讓與登報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