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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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41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建成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據以補正,執行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其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就請求債權之利息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經依電子公文傳送方式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不見提出任何說明,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