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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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08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元順(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928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表附卷可查,故債務人既已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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