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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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4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490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瑞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葉俊賓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俊賓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所有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惟經查詢在監在押資料,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東縣東河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