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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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124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伍維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信油漆有限公司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吳松斐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吳松斐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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